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

測驗編製步驟(12)及其對應的教育與心理測驗標準

12. 測驗技術報告


標準 3.1
測驗和施測計畫應建立在正確的科學基礎上。測驗編製者和出版商要編輯、記錄測驗編製的合適證據。

標準 6.5
當可以得到提供分數信度證據和建議解釋效度的統計描述和分析時,這些資料只要是和測驗解釋有關的,就應包括在測驗文獻編製中。
測驗文獻一般應包括試題層次的材料、分數線和構成切截分數的規則、原始分數和推導分數的材料、常模數據資料、測量標準誤差及關於試卷等化過程的描述。

標準 6.13
當測驗有實質性的改變時,應該對測驗的相關文獻進行修訂、補充或修正,以保持資料的及時性,並提供有用的額外訊息或告誡。

標準 6.14
每一份題本和輔助文件都應該印有版權日期或出版日期。

說明:在正式使用測驗的期限中,可能有新的或修訂過的題本出版,可能增加或修訂手冊以及其他材料。

目前和將來的使用者都有權知道包括題本在內的各種文件的出版日期。在實證性質的研究中,若某些特定測驗文件在研究報告裡被引用得含糊不清時,研究人員之間的溝通就會受到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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