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測驗編製步驟(7)及其對應的教育與心理測驗標準

7.測驗的施測


標準 3.18
對於有時間限制的測驗,在確認測驗測量了設計測量內容領域的前提下,測驗編製的調查中應該檢查分數中包含速度部分的程度,並評鑑這一部分的合適性。

標準 3.19
測驗指導語應該要能掌握重點並清楚明確,這樣別人才能夠恰當地重複施行測驗的條件。而信度、效度研究以至常模的數據資料都應該在這種標準化的條件下蒐集。

說明:因為包括學校、工廠企業、和醫療單位在內的所有施測人員都需認真遵守測驗實施上的規定,所以施測人員接受具體的施測指導和施測步驟的說明,就變得非常重要。

標準 3.20
給予受測者的作答指示應該足夠詳細,以使受測者能夠按照測驗編製者的意圖來答題。若可以時,應該在測驗之前提供給受測者樣本材料,比如例題和練習題、評分規程、以及每個主要單元的代表性試題,或是將此類材料作為標準化施測說明的一部分。

說明:例如,在人格量表裡,可能希望受測者以第一反應來答題。那麼這個期望就應在量表的指導語裡清楚講明。再例如,在興趣和職業調查表的說明裡,要求受測者具體標明哪些是他們理想中想做的活動,和那些他們實際認為有機會和有能力做的事情就可能很重要。

練習材料的性質和程度依據對受測者知識程度的期望而定。例如,如採用一種新型的測驗方式時,給予受測者練習的機會就很重要。在有些施測情形下,說明猜題和時間限制,對於測驗分數的影響可能也很重要。

若允許詳細描述測驗說明的話,上面做法的條件須以一般規則的形式再加上有代表性的例題清楚地加以闡述。若詳細描述不允許的話,也須明確說明。測驗發行單位應在材料中包括處理受測者典型問題的指導。測驗使用者也應當被告之,要如何處理測驗期間出現的問題。

標準 3.21
如果測驗編製者指明在受測者之間,或不同受測者次群體之間,允許施測的條件有變化的話,要確認該條件可變化的範圍,以及用書面說明允許有不同施測條件的理由。

說明:在決定施測條件是否可以變更時,測驗編製者必須考慮並研究不同施測條件所造成的可能效果。如果施測條件不同於測驗編製者所研究的條件,或不同於建立常模的條件時,那測驗分數的可比較性就會被削弱,而常模的應用也會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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